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球王会体育官方app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與《球王会体育官方app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科研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章産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事項。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規 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代表擔任。委員應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章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系(院、中心) 推薦人選,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及廣大教師意見。學校根據專業(群)構成情況合理确定學術委員人選。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4。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行業企業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産生。
第八條 根據需要,學術委員會下設科研工作委員會、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專門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指導與監督下,履行相應職責。學術委員會工作事項中屬于科研方面的事項可授權科研工作委員會,屬于專業建設與教學方面的事項可授權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
科研工作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校内不同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及部分特邀專家組成。
專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單位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人員及部分特邀專家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原則上由相關專業學科領域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人數為不少于9人的單數。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人選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産生。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須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并根據情況另行補選: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辦公室,主要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辦公室挂靠科研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該部門負責人兼任。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讨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專業;
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及資源的配置方案;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
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章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号、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及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 行 制 度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經主任委員或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讨、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重大事項時須與會委員2/3以上同意。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内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運行及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并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任何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讨論的事項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讨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緻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