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加強學院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和生活行為,明确師德底線,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修養,根據《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關于北京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院全體教職工,外聘兼職人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三條 全體教職工應遵守以下十項行為規範:
(一)堅定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二)自覺愛國守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公民義務,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模範遵守社會公德,遵循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學校聲譽和集體榮譽,自覺維護首都安全和校園和諧,自覺遵守保密管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傳播優秀文化。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家國情懷,自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揚“民政為民、民政愛民”民政精神,加強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創新文化教育,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
(四)潛心教書育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掌握現代教育理論,更新教育理念,思維要新,視野要廣,忠于職守,樂于奉獻,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成才規律,堅持教書和育人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因材施教,教學相長,持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五)關心愛護學生。嚴慈相濟,誨人不倦,尊重學生人格,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公平公正對待學生,注意學生心理變化,引導學生健康成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拒絕學生的合理要求,做學生良師益友。
(六)堅持言行雅正。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儀表端莊,衣着整潔,舉止文明,精神飽滿,作風正派,尊重同事,團結協作,寬以待人,語言清晰,文字規範,闆書工整易辨,規範使用自媒體,自重自愛,堅持高尚情操,提高自身修養,自覺抵制有損教師職業聲譽的行為。
(七)遵守學術規範。嚴謹治學,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潛心問道,勇于探索,大膽創新,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堅持實事求是,精益求精,堅持學術良知,恪守學術規範,堅決抵制學術失範和學術不端行為,尊重他人勞動和學術成果,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尊嚴。
(八)秉持公平誠信。堅持原則,處理公道,光明磊落,為人正直,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堅守廉潔自律。嚴于律己,以身作則,清廉從教,勤儉辦公,規範使用工作經費,不假公濟私、謀取私利,堅決抵制損害學生和學院權益的行為。
(十)積極奉獻社會。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履行社會責任,承擔社會義務,積極參與社會實踐,熱心參加學校和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專業服務,維護社會主義,引領社會風尚,貢獻聰明才智,樹立正确義利觀。
第三章 師德失範行為負面清單
第四條 師德失範行為負面清單具體内容:
(一)政治紀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教師的形象和學校的聲譽,或危害國家安全、傷害民族情感、破壞民族團結、違反法律法規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
4.違反保密工作制度,過失或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5.攜帶、寄送、傳播反動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學方面
6.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出現學院二級及以上教學事故行為,以及其他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
7.未經學院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8.在教育教學、科研等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9.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違反教育規律,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複學生。
10.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旅遊、參觀、考察等活動。
(三)學術道德方面
11.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12.科研成果不當署名或一稿多投、重複發表、買賣論文等。
13.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14.幹擾和妨礙他人科研活動,诋毀、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
15.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16.僞造學曆、學位、資曆、學術成果等。
(四)工作生活方面
17.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幹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
18.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網上購物、玩遊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
19.參加或組織、誘導學生參加非法組織、傳銷、黃賭毒和迷信等活動。
20.作為互聯網社交平台創建者、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平台管理責任,造成平台信息發布和言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
21.在工作期間未經學院允許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境);工作期間飲酒,酒後上課、上班。
22.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守誠信。
23.造謠、傳謠或侮辱、诽謗、诋毀他人。
24.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五)廉潔自律方面
25.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學位評定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26.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人員、儀器設備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27.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财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28.以營利為目的推銷、代購未經學院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
29.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遊。
30.擅自向學生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标準。
第四章 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程序
第五條 成立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負責督察和指導學院各部門師德師風建設及師德考核工作,審定考核結果;檢查反饋師德失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被舉報人的申訴進行調查核實。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學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組織部、宣傳部、教務處、科研管理處、學生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組織部。
第六條 受理與調查
(一)調查取證。教職工出現師德失範行為,由其所在部門負責案件調查取證。接到群衆舉報、經有關部門轉辦或自行發現線索後,所在部門須在第一時間成立調查小組并開展調查取證,同時報組織部備案。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職工本人的陳述和申辯,且在無定論前當事各方均不得公開調查的有關内容。
(二)複核。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取證部門将結果報組織部,涉及轉辦件同時回複轉辦部門。組織部委托相關部門或組織對案件進行複核。複核時需聽取教職工本人陳述和申辯。
政治紀律和意識形态方面的師德失範行為,委托組織部或宣傳部複核并提出處理建議;教育教學方面的師德失範行為,委托教務處複核并提出處理建議;學術道德規範方面的師德失範行為,委托學院學術委員會複核并提出處理建議;工作生活和廉潔自律方面的師德失範行為,委托紀檢監察部門複核并提出處理建議。師德失範行為人是中共黨員的,由學院紀委根據上述處理意見同時提出黨紀處理建議。
(三)審議認定。經複核後,師德建設與監督委員會對違反師德規範行為及複核結果進行審議,認定違反師德規範行為事實及情節,依照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四)處理時限。對師德失範行為的受理與調查取證時間一般不超過 30 天,确因特殊原因可延長至 60 天。
第七條 處分認定與執行
(一)組織部根據相關組織認定的複核結果和處理建議,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黨委會研究處理或處分決定。涉及黨紀處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學院印發處理或處分決定,将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教職工本人、所在部門及組織人事、教務、科研、學生管理、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并在一定範圍内宣布;作出開除處分的,依情況采取書面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本人。
第八條 申訴與監督
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認定書或處分書面通知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内,向組織部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組織部将書面申訴材料轉達相關部門或組織進行複議,并在 20 個工作日内作出複議決定并通知本人,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九條 延期與解除
對因師德失範行為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的,處分期滿後做延期 12 個月處理;受處分期間有其他師德失範情形的,另案處理,處理時結合已受處分結果和已履行處分時間,合并給出處理結果并執行;在受處分期間表現良好,處分期滿經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批準後解除處分,組織部辦理相關手續。
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工作人員要求學院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解除處理或處分的決定應與處理或處分決定一起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處理規定
第十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存在師德失範行為的教職工,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少于 24 個月。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在第一款處理基礎上,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當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為不合格等次;按照學院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确定其工資待遇,同時給予減發月崗位績效,原則上不低于月崗位績效的30%,月獎勵績效減發處罰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個月。
(三)情節較重、影響範圍廣的,給予開除處分,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除了按照第三款處理外,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處分的同時,被處分者應退賠财物。
第十一條 受到處理或處分的教職工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二條 教職工違反師德規範,有以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主動檢讨,認識錯誤的;
2.主動退回違紀所得的;
3.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避免不良影響、損失的。
第十三條 教職工違反師德規範,有以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1.屢教不改的;
2.拒不退回違紀所得的;
3.推卸或轉移責任的;
4.隐匿、僞造或毀滅證據的;
5.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緻使不良影響或損失擴大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問責
第十四條 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教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均需向學院作出書面檢讨,由學院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 對于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