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会体育官方app科研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學校科研成果的應用、推廣和交流,促進學校科研工作的全面發展,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職員工在科學研究中獲得的并在國(境)内外合法、公開出版的報刊、書籍上以“球王会体育官方app / 民政部培訓中心”為署名單位的學術性研究成果或經權威組織和機構認定的創新性學術成果和技術成果。
第三條 科研成果管理包括分類、認定、登記等。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分類
第四條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論文類(包括論文、智庫成果)、著作類(專著、譯著、編著、教材、工具書)、電腦軟件、技術發明、标準、獲獎類成果和經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的學術成果。
(一)論文
論文是指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的或國外相關機構認定的學術刊物、以書代刊書籍、論文集、報紙理論版或學術版(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等載體上公開發表的旨在闡明作者原創性學術觀點或者對他人學術成果進行原創性綜述和解釋的學術作品。其中,在報紙上發表的論文一般應在1500字以上,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一般應在3000字以上。
(二)智庫成果
智庫成果是指被市廳級以上黨政機關采納的或被市廳級以上級别領導批示的決策咨詢類研究成果,包括研究報告、政策建議、發展規劃、立法建議等。
智庫成果的認定以提供的相關機構采納證明或領導明确批示為準。
(三)專著
專著是指對特定學術領域或特定問題提出或闡發的學術觀點并圍繞學術觀點而展開調研、論證所形成的不少于8萬字的系統化學術作品。專著分為獨著和合著。同一作者的論文結集出版的論文集,獨立編著的辭書,參加實質研究工作且具有完整研究體系的主編作品,未經公開發表的個人研究報告結集出版的可視為專著。
(四)譯著
譯著是指在國(境)内外公開出版的對他人學術作品的翻譯成果。譯著包括翻譯的論文、調研報告和書籍等。
(五)編著
編著是指通過對特定領域已有的素材資料和研究成果進行分類整理加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獨到見解的書面或電子學術作品,包括論文集或研究報告集、案例集、理論綜述、學術資料和人物資料彙編等出版物。
(六)教材
教材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專業課程統一使用的、按教學規範編寫的核心教學用書。教材的再版若新增或修改1/3以上内容,或體系有重大改變的情況下(由出版單位出具證明),可視為新的科研成果。
(七)工具書
工具書是指為了特定的學術目的,在廣泛搜集資料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編排方法進行編纂,能夠為讀者提供知識和資料線索,專門用于信息查詢的各類書籍。
本辦法列入科研成果的工具書是指由省部級或以上學術單位組織編纂或修訂、或個人編寫但經省部級或以上學術單位審核認定學術價值的辭書類成果。其中包括:字典、辭典(詞典)、百科全書、年譜、手冊、年鑒、索引等。個人編寫條目在20條以上或總字數超過4500字的方可列入科研成果。
(八)電腦軟件
電腦軟件是指正式出版并具有獨立知識産權的各類計算機軟件。
(九)技術發明
技術發明是指經權威部門和機構認定并能夠對我校發展産生顯著價值的技術産品,包括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等。
(十)标準
标準是指為了在一定範圍内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緻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使用或執行的規範性文件。分為國際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團體标準和企業标準6 個等級。
國際标準是指由國際标準化組織(ISO)理事會審查,國際标準化組織理事會接納并由中央秘書處頒布的标準。
國家标準(GB 或GB/T)是指由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公告後需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文件。
行業标準是指沒有國家标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内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标準。
地方标準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标準。
團體标準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且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标準化工作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和産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按照團體确立的标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由社會自願采用的标準 。
企業标準是指由企業制定,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的在企業範圍内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準,是企業組織生産、經營活動的依據。
(十一)獲獎類成果
獲獎類成果是指通過學校科研管理處組織申報,專門的管理機構按照既定的管理辦法,定期組織,公開申報,規範評審,且标注“球王会体育官方app / 民政部培訓中心”為完成單位所獲得的各級各類科研成果獎勵。特殊情況的獲獎類成果由學術委員會審定。
(十二)經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的學術成果
第五條 以下形式不列入科研成果:
各類政策文件和講話彙編;各類教學、考試輔導材料彙編,包括知識讀本、習題集、參考資料書、考試指南或輔導用書等;其他非學術性資料彙編。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認定
第六條 認定依據和方法
本辦法主要參考國内同類院校科研成果評價标準對認定的科研成果進行質量分級。
論文類成果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和一般類;著作類成果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技術成果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七條 論文類成果分級
(一)一類論文
指在《中國社會科學》(含英文版)、《中國科學》、《新華文摘》和國際學術界公認的最高等級學術期刊以及國家級報紙《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理論版或學術版發表或轉載的研究成果全文。
(二)二類論文
指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目錄》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集刊目錄》(CSSCI,含擴展版)和國際學術界權威檢索系統《科學引文索引》(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藝術與人文社會科學論文索引》(A&HCI)、《ISSHP國際學術會議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PCI-SSH)、《ISTP國際學術會議科學引文索引》(CPCI-S)發表的、低于一類的學術論文,以及在《中國社會科學》(含英文版)、《中國科學》和《新華文摘》的摘錄、文摘類文章(不少于1500字;被轉載的論文低于一類的,不再以論文源刊定級;不含觀點選登)。
(三)三類論文
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含擴展版)、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評定的《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報刊複印資料》全文轉載的文章(被轉載的論文低于二類的,不再以論文源刊定級;不含觀點選登)。
(四)一般類論文
指在一般期刊、增刊或特刊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公開出版的國内會議論文集論文;《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報刊複印資料》摘錄的500字以上的論文摘要和觀點選登。
第八條 著作類成果分級
(一)一類著作
正式出版的國家級重大課題研究報告;正式出版并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學術著作;在國(境)外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
(二)二類著作
國内正式出版的、低于一類著作的學術專著;國(境)外正式出版的編著和譯著。
(三)三類著作
國内正式出版的教材、譯著、編著和工具書。
第九條 獲獎類成果分級
(一)國家級獎
是指以中央(國務院)名義頒發的各類優秀科研成果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等。
(二)省部級獎
是指以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義頒發的各類優秀科研成果獎勵,包括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省部級技術發明獎;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納入教育部社科統計的優秀科研成果獎等。
(三)地市級獎
是指以地、市級黨委或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屬各部門頒發的各類優秀科研成果獎勵。
(四)學校級獎
是指以球王会体育官方app名義頒發的各類優秀科研成果獎勵。
(五)其它獎
是指除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和學校級之外的各類優秀科研成果獎勵。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登記
第十條 登記要求
凡屬于本辦法所列科研成果均應當向學校科研管理系統登記,經登記的科研成果适用于職稱評定和科研獎勵,未履行登記程序的成果,不列入學校考核和獎勵依據。
登記的科研成果信息和著作權人信息應真實、一緻、有效。嚴禁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将撤銷其相關科研成果的認定,責令其返還因此獲得的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等方面的不當得利,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追究其相應的黨紀、政紀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登記程序
(一)所有科研信息應由第一負責人在科研管理系統中進行填報(如負責人及排序在本人之前者均非本校職工,可由本人負責填寫,但需錄入院外人員信息),請第一負責人錄入所有參與人員信息,其他參與人員不要重複錄入。
(二)填報人員可在科研管理系統中上傳電子附件(掃描件或照片,每個附件不能超過10M)作為佐證材料,未上傳附件者需要提供各類科研成果的紙質佐證材料(論文可在知網或萬方查詢者不需提供紙質佐證材料)。
(三)每項成果隻登記一次。登記完成後需要補充或變更信息的,需及時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批準後予以補充或變更。
(四)各院、部、研究所的科研管理員負責本部門教職工申報的科研成果登記初審工作,同時将佐證材料報送科研管理處。
(五)科研管理處負責對全校科研成果及獲獎情況等進行統計、初核并報學術委員會最終審核認定,并對未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成果經所有人申報、科研管理處組織專家評審、篩選、編輯修改後定期結集出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在同一期刊連載的論文(論文題名相同)、分别發表在同一雜志不同語言版本或同一雜志同一期的論文均按1篇論文認定;SSCI、SCI、EI、CSSCI、ISTP、《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等以當年度版本為準。
第十三條 不在本辦法明确規定範圍内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可以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研究确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研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